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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管理或宜注册、备案双轨并行‘欧博最新官网’

发布日期:2024-09-19 04:14:01 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2014年7月,《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发表征求意见,12月30日,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保健食品的登记,两次草案皆提及了实行备案制。

2014年7月,《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发表征求意见,12月30日,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保健食品的登记,两次草案皆提及了实行备案制。行业内专家在拒绝接受记者专访时回应,保健食品登记制向备案制的过渡性是一个逐步的过程,目前登记制与备案制双轨分段的方法更加合适国内市场实际情况。草案:登记与备案制分段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于新的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该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归属于补足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该在上市销售时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保健食品应该在上市销售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专家:尚能不具全面备案制条件 中国保健协会理事长张凤楼赞同保健食品实施较好的生产规范,实行保健食品分级分类登记和备案管理的法律制度。“从严苛的登记又转变为绝大部分产品严格的备案,我指出这样的大跨度法制变化,是不是需要起着严苛监管的起到,令人堪忧。

”另一方面,保健食品的登记制度实施近20年,大量不安全性的、功效评价不合格的产品没通过登记,确保了产品的安全性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中止登记,终将产生一系列的安全性问题,“产品功能标准管理得到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将丧失法律依据,早已创建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将遭完全毁坏。”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中国营养学会类似营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可基回应,从审核制逐步过渡到登记与备案制双轨分段是一种较为不切实际的方法,不有可能从审核到备案“一刀切”,因为从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更加明确的技术标准涉及规定等尚能不十分完备,不具备立刻实行备案制的条件,”消费者的“不成熟期”等也要求了我们不有可能如出一辙国外模式。

在李可基显然,我们实行的“备案制”与国外也有区别,“国外的备案制为事后监管,国内的备案是有一定审查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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